马上评|明确防性骚扰的“雇主责任”抓住了牛鼻子

在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对此前草案“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将“用人单位”,具体化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明确防性骚扰的“雇主责任”,是抓到了问题的牛鼻子,用法律倒逼相关责任主体,守土有责,为女性撑起一片小小的晴天。

性骚扰是一个的舶来的法律概念,但如今已经达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共识,性骚扰不是什么香艳故事,不是什么“有色的”办公室调节剂,而是对女性(也包括男性)实施的长期精神和身体的伤害。

令人遗憾的是,之前国家层面的性骚扰立法还相对滞后。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写入了“禁止性骚扰”,但“性骚扰”的概念,却游离于现行的执法体系之外,被戏称为“法律孤儿”,难以找到防性骚扰的责任人以及事后的追责对象。

这次,在民法典草案起草中,不仅拟加入禁止性骚扰的有关规定,更细化了防止性骚扰的责任主体,这些点滴进步,既折射出立法者对性骚扰问题的格外重视,也意味着遏制性骚扰迎来了硬措施、强手段,责任到位,精确到法人主体。

客观来说,之前的法典起草中,将防止性骚扰的主体,限定在“用人单位”,固然能够覆盖“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也能发挥“兜底”的作用,但这种概括式立法,也带来主体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容易失焦失准。民法典草案将机关、企业、学校等主体“点名”,这种列举式立法的模式,有利于精准定位、明确责任、重点施防。

看似很寻常、平淡的改动,其实很有深意。从现实情况看,机关、企业、学校是存在性骚扰问题的三大“高危区域”,也是立法需要规制的重中之重。因为这些主体相对封闭,存在职级、从属关系,为不法分子上下“咸猪手”、逃避法律惩罚,提供了便利条件,所以才要重点治理。

明确防性骚扰的“雇主责任”抓住了牛鼻子,今后,如果用人单位处理性骚扰不力的,那么,就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赔偿、道歉的民事责任,这就触动了雇主的利益,性骚扰不再是员工之间的事。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竣工,将修筑起一道更为坚固的法律“防火墙”,而这也将成为一座见证法治文明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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