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院:地方禁售莱猪已违法构成贸易障碍

针对国民党批评中央禁止地方政府订定自治莱猪条例,台湾行政院今天(22日)称,地方政府另订禁止莱猪的规定,已违法构成贸易障碍。

综合台湾《联合报》《自由时报》报道,反莱猪公投案去年未通过,台北、台中、台南和嘉义以蓝营为主的市议会前年各自通过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条例,禁止贩售含莱客多巴胺瘦肉精的猪肉及加工产品,但均被行政院以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为由宣告无效,以蓝营为主的议员以市议会名义声请释宪,主张中央侵害地方自治权。

台湾大法官今天召开言辞辩论。台湾行政院说,中央开放莱猪进口,是考量国际标准、科学证据、管理风险等因素所做的决定,可满足台湾民众健康权的保护,并兼顾贸易自由化的政策。

行政院称,地方政府另行订定自治条例,禁止运输、贩售或使用含莱客多巴胺的进口猪肉,既不符合国际标准,也无充分科学依据支持其科学上正当性,且未经合理风险评估。对准许进口后的猪肉再予限制,影响流通及市场范围,违反了国际规范,且与台湾推行国际经贸政策所负的国际法义务及承诺不符。

行政院主张,莱剂的安全容许量,并无任何地域空间与社会脉络上的特殊性,应由中央进行符合科学证据原则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程序;且猪肉及其制品具有流通性,也不属于因地制宜的地方自治事项。

台北市议会则主张,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条例并未抵触中央法规,行政院函告该等自治条例无效及不予核定,已违反宪法赋予地方自治团体的制度性保障,侵害地方机关的自治权。

台北市议会强调,北市食安自治条例仅限制北市辖区贩售的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制品不得检出,并未限制进出口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制品,与国际贸易政策无涉,并未抵触宪法规定,也未使台湾违反国际法或造成贸易障碍。

嘉义市议会表示,嘉义市食安管理自治条例非但不会侵害中央职权,反能在中央的基础上,更符合嘉义市市民不愿食入含莱客多巴胺猪肉的需求,让食品能达到市民期待的安全品质,中央应尊重地方,不应片面函告无效。

另外,行政院早前也主张福岛食品涉及贸易外交等中央政策,权归中央,地方政府无权订定《自治条例》排除适用。行政院发言人罗秉成说,食品具有流通性,食安卫生标准涉及依科学证据原则,所做的风险评估及管理,全台都是一致,依照均权原则判断,也应属于中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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