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恶势力头目通风报信致抓捕行动失败,湖北一90后辅警获刑

得知抓捕对象为吴某,90后辅警吴某为当即发短信给中间人,中间人又打电话给吴某:“刚才阿为给我发短信让你赶紧跑。”吴某随即关闭手机,中断追踪信号,一场精心准备的抓捕行动就此失败。

近日,湖北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起公安“内鬼”通风报信的案件。

据检方指控,1991年出生的吴某为案发前系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辅警。2018年7月13日,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咸宁市公安局技术侦查部门的配合下,抓捕犯罪嫌疑人吴某。当天16时许,刑侦大队警务人员胡某、吴某为等辅警到山口高速路口守卡抓捕吴某。

吴某为在得知抓捕对象为吴某的信息后,16时34分4秒用手机向本案另一被告人徐某炼的手机发短信,叫吴某跑。8秒后的16时34分12秒,徐某炼用手机给吴某的手机打电话,通知吴某:“刚才阿为给我发短信让你赶紧跑”。吴某在得到消息后,立即关闭手机,中断追踪信号,致使抓捕行动失败。

随后,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通过获取的吴某通讯记录发现,吴某为通过中间人徐某炼给吴某通风报信。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领导对吴某为训话后让其联系吴某,劝其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在吴某为的劝说下,吴某于当晚19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5个月后,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获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检方指控一致。吴某为身为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辅警,在参与抓捕涉恶团伙首要分子吴某过程中,通过徐某炼向吴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均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考虑到案发后,吴某为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再结合通山县社区矫正机关对吴某为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法院一审判决,吴某为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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