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片关税新政:线宽标准调整至65纳米,光刻胶等生产企业免征进口关税

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称,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等,免征进口关税。

这意味着,中国进一步提高了集成电路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线宽标准由2015年的0.5微米(500纳米)提高到65纳米。

此外,对于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亦免征进口关税。

中国集成电路进口创新高

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3月25日统计,去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销售额为8848亿元,同比增长17%。

根据海关统计,2020年中国进口集成电路5435亿块,同比增长22.1%;进口金额3500.4亿美元,同比增长14.6%;两者双双创下历史新高。

清华大学微纳电子学系主任、微电子所所长魏少军此前向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中国采购了全球2/3的芯片,其中约一半随着整机出口至国外,中国本土使用了全球34%的芯片。中国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值从2013年开始超过2000美元,超过了石油进口额,后来其进口额相继超过了石油+钢铁,石油+钢铁+粮食,成为第一大进口商品。

他介绍,中国自己生产的半导体大概在全球占7.9%,这意味着还有26%、近1200亿美元的市场依赖纯进口。他认为,这部分对外依赖有一部分是战略性的,其他的则不是战略性的。目前,进口最多的是CPU处理器(包括DSP数字信号处理器)以及存储器,这两类产品在中国使用的集成电路中的占比超过了70%。其中,处理器主要由美国的英特尔、IBM、AMD生产;全球存储器主要厂商是4家,其中一家是美国的,一家日本的,另外两家是韩国的。

提高集成电路线宽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新通知实施之后,自2021年4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废止。

在2015年,中国将集成电路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企业的范围作出了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标准由线宽小于0.8微米提高到线宽小于0.5微米(500纳米)。而此次将标准进一步提高到了65纳米。

事实上,这一政策调整是去年的国发〔2020〕8号,即《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所确定的。

后者明确指出,中国将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赛迪顾问副总裁李珂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历来重视集成电路产业发展,2000年、2011年和2014年先后出台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

这三份文件对于推动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时期中国集成电路面临着新的形势。

一是传统的集成电路产业增长方式难以为继,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集成电路产品出口形成冲击,产业亟需从过去的“贸工技”向“技工贸”模式转变。

二是实现国家集成电路发展的战略目标,要有一定的发展速度,更要注重发展可持续性和发展质量。市场需要更高质量的芯片产品和更优质的服务。

三是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立足点更多放到国内,牢牢把握扩大国内需求的战略基点,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而这都对新时期的集成电路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

 

附: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五)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通知第一条中的特色工艺类型和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三、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印发。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六、自2021年4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废止。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本条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又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的免税进口企业,对同一张报关单,自主选择适用本条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或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不得累计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6日

(作者:夏旭田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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