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该当何罪?

案发已近一年,6月17日下午,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宣判。

这一起公诉案件,经过2天、共计16小时的不公开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周燕芬4年有期徒刑。

除了自媒体人、网友的热烈讨论,国内一家财经媒体也在昨天发布了一项投票调查:“新城控股原老总王振华猥亵女童案被判5年,你怎么看?”

8个小时左右,18万余人参与投票,其中超七成网友认为5年的“判罚太轻”,将近20%的网友选择“应让他在狱中度过余生”,剩下不足10%的网友认为“判罚合适”和“不知道说什么”。

国内一家财经媒体发布的投票调查,其中超七成网友认为5年的“判罚太轻”

5年有期徒刑,是我国一般猥亵罪量刑中的顶格判决,也到达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给予王振华的量刑建议“4-5年”中的上限,但该判决一出,仍旧引发了舆论的“意难平”,公众们普遍认为:“判轻了”。

一种困惑,甚至是冲突,出现了。

6月18日上午,受害女童一方代理律师告诉媒体记者:他们不认可一审判决,认为此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已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请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严打王振华”的声浪尚未平息。6月18日下午,王振华一方也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无罪。

王振华,到底该当何罪?

定罪往事

虽然从案发到一审判决,历时将近一年,但再提起2019年7月初的那一桩旧事,许多人都不会陌生。

一年前的7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验证了此前媒体报道,“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9岁女童,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2019年7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

事件基本脉络,很快在各家报道、官方通报中被还原。

2019年6月底,周燕芬借口“去迪士尼玩”,把朋友的女儿,一个9岁,一个12岁,从江苏带到上海。6月29日,她们入住上海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也是当天在这家酒店,“王振华对其中一名9岁女童实施了犯罪”。

根据21世纪经济报消息,女童6月30日晚上打电话回家,向母亲哭诉。

母亲王女士在7月1日上午,立即赶到上海。

王女士当天先是去见了王振华,在对峙中,“王振华对此事不置可否”。下午,她选择报警。(根据警方通报,王女士在6月30日晚10点左右报警)

女童随后也在上海市普陀区一家医院进行检查:阴道撕裂,构成二级轻伤。

根据警方、检方通报,2019年7月1日,王振华到普陀分局接受调查。7月2日晚间,周燕芬到公安机关自首。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王振华、周燕芬。

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发布的进一步情况通报

去年7月初,短短几天内,这起猥亵案震荡了舆论和资本。

新城控股是一家上市公司,也是中国第八大房企,即使迅速变更董事长,由32岁的“小王”王晓松接棒,彻底完成与其父王振华的切割,也免不了公司的股价震荡。

很快,这个案件就在舆论中冷却了下来。

案件进入侦办阶段,记者们很难再采访到、传递给公众更多相关信息,只有零碎的爆料出现。

比如有知情人向北京青年报爆料,称王振华、周燕芬二人相识约20年,都是江苏常州武进人,周燕芬年轻时是王振华的情妇,她吸毒、资金消耗巨大,后来才搬家到了江苏徐州。

真正再一次出现在公众眼前,是2020年6月,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向普陀区法院对王振华、周燕芬提起公诉。

这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又一次引爆了舆论。被关注,是这件猥亵案的命运。也许是王振华与9岁女童的身份、年龄的客观差距,也许是对富裕群体对未成年人性剥削的愤怒,公众始终对其难以释怀。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周燕芬4年有期徒刑(截图自:上海普陀法院)

这次,王振华的代理律师换了,从原来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林东品,变成了李肖霖律师和陈有西律师。这两位都是国内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

前者代理过刘晓庆偷税案、念斌案,后者则代理过顾雏军案、吴小晖案,被称为“死磕派律师”,过往业界名声不错。

受害女童一方的代理律师也换过人,现在是上海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暂不清楚是否有第二位代理律师。

计时俊在今年6月17日对媒体所讲述的内容,与《棱镜》发布的报道基本符合。

按照计时俊律师所说,并非是王振华的一位代理律师,而是李肖霖和陈有西两位律师,均在一审庭辩中对王振华做“无罪辩护”。

按照《棱镜》报道,其中一位代理律师承认王振华的嫖娼行为,认为可以因此接受治安处罚,但主张王振华无罪,是因为“(王振华)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底线,坚决不碰幼女。”

王振华庭审现场

计时俊律师还对媒体特别提到,16小时的庭审,王振华从始至终都不认罪,说“只是对(受害女童)搂搂抱抱”。

但女童的“阴道撕裂,二级轻伤”从何而来呢?

据新京报消息,在庭审时,双方就女童的阴道伤势的新旧,产生了争议。周燕芬当庭表示,被害人处女膜为陈旧性破裂。

但6月17日下午,此案审判长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

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二级轻伤),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证实,并形成完整证据链。王、周二人构成威胁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该当何罪?

王振华该当何罪,是无罪、猥亵还是强奸?

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女孩的伤情上。

根据一审审判长所言,王振华对女童实施猥亵,并造成轻伤二级(阴道撕裂),但是双方不存在性器官与性器官的接触,是故,定罪为猥亵,并根据实际情况从重、从严判处5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是猥亵,而不是强奸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解释道:“区分是强奸还是猥亵,在中国,理论上还是要看行为人是不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

简单说,强奸罪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的,而猥亵侮辱罪不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的。但是实践当中,被告人可能不会认罪,所以只好从客观表现上来判断,就有了“插入说”和“接触说”。

强奸罪的定罪,对于成年人,采用“插入说”,对于强奸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既遂,采用“接触说”。

周燕芬庭审现场

所谓插入说,即加害人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将其性器官强行插入女方性器官内,可以被判定为强奸。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男性,犯罪对象是女性,强奸罪是一种男对女实施的犯罪。”

“对成年女性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男性性器官的插入,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采用异物插入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侵害,就无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张荣丽副教授向南风窗介绍道。

而接触说,本意是在考虑低龄女性未成年人,生理结构比较脆弱的情况下,从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角度出发,降低定罪门槛。

在接触说里,只要加害人的性器官接触到了女性未成年人的性器官,即可判定为强奸既遂。但是,同样的,法律也将“其他插入”的性侵害形式排除在强奸行为之外,比如此案。

陈永生认为,在王振华案中,如果要证明“双方性器官接触”,需要双方的陈述证明、或者在受害人性器官上提取到被告人的生物检材,再或者是旁观者周燕芬的陈述证词,“但目前来看,可能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截图自:新京报动新闻视频

在王振华猥亵案中,9岁女孩,在“双方性器官无接触”的情况下,阴道被撕裂,构成轻伤二度,很有可能存在异物插入的情况。

受害女童的代理律师告诉媒体,“王振华用的是手指,……小女孩也这么讲。”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将王振华的犯罪行为定性为猥亵,而不是强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众看来可能偏低,但法律上只能这样了。”陈永生也如此评价。

但是,这个案件仍旧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舆论、心理冲突。它似乎违背了我们的常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叶竹盛副教授认为,强奸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人格尊严不受损害,“有时候,被异物插入性器官、被迫肛交,对受害者所造成的生理、心理损伤,并不亚于性器官插入所造成的损害。”

但是,强奸罪和猥亵罪的量刑,则明显不在一个级别上。

在我国台湾,以及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将强奸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做了扩充,从只能“男对女”,变成了只要是“人对人”,从必须要性器官的插入、接触,变成了包括多种强制性插入,都可以被认定为强奸罪。

也就是说,按照一审审判长所提供的信息,王振华的案子如果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将会判处其强奸罪,而不是猥亵罪。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关于强奸罪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

“这个案件所造成的舆论、心理冲突,不是司法机构造成的,而是法律本身造成的。”张荣丽如此总结。

“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猥亵等罪名,是否适应新时期全社会在妇女儿童人身权利保护方面更高的期待,相关罪名是否到了需要修改完善的时候?”

刚好,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在修订之中。根据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今年将会通过该修正案,但尚不知是否会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罪作出修订。

受害女童代理律师所提出的“有其他恶劣情节”,也是指王振华使用手指致使女童阴道撕裂,“她只有9岁”“强奸也不过如此”

但是关于案发至今,王振华一方对于受害女童及家属,是否有赔偿行为,各家媒体表述上存在差异,有媒体报道,说王振华一方从未对女童及其家属有任何赔偿和安抚行为,也有媒体被告知,受害女童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以及“对方找过中间人想给50万,但我们(女童及其家属)一分钱都没拿。我们不要钱,要的是严惩。”

“严打王振华”的声浪尚未平息。6月18日下午,王振华一方却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无罪!

下午3点18分,陈有西律师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公开声明,传达了上述信息,并公布了一些案件最新进展。

6月17日,王振华代理律师陈有西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的公开声明

这封声明信,全文共8条,其中2条尤其引人注目:

第五条,王振华没有翻供,他在每个阶段都否认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一共13分钟,有效作案时间5分钟,有监控为证。

第六条,北京的2家司法鉴定机构,7位国内权威专家,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另外,陈有西还写到:“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王振华该当何罪?

一审判决结果已出,但显然,对它不满意的人很多。

作者 | 南风窗 季洁

编辑 | 南风窗新媒体

排版 | 阿丽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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