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银保机构催收、营销行为 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这部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财联社5月19日讯(记者 王宏)银保监会今日下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19日,银保监会将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发布实施。

业内专家指出,《管理办法》从消费者角度入手,指向更明确,操作更细化。办法出台以后,银保监会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体系更加立体和完善。《管理办法》保护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规范营销、催收等行为,事无巨细地保护了金融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更加立体完善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共8章,56条,其中,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资深政策监管专家周毅钦表示,国家层面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高度重视,近年来相关的重磅文件不少。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除此之外,银保监会还会定期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周毅钦表示,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更多从消费者的角度入手,指向更明确,操作更细化,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如何具体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文件出台后,从消费者、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银保监会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体系也更加立体和完善。

金融业资深观察人士毕研广也认为,《管理办法》与之前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件相互配合,构建了一个比较完美的体系。《管理办法》涵盖了银保监会管辖的全部金融机构,具有普适性。

银保监会方面也表示,《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纲领性文件,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银保监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

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管理办法》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此外,《管理办法》还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管理办法》指出,对于自动营销行为,银行保险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还应避免短时间内对同一消费者重复呼叫和高频发送短信等行为。对于收集信息行为,银行保险机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消费者告知,并经消费者明示同意。消费者不同意的,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对于催收行为,《管理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催收行为,自行或委外催收应全程记录催收过程。催收过程中,未经法定程序或者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

《管理办法》还指出禁止驻点,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进驻营业网点或自营互联网平台,并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销售产品和服务。

毕研广认为,适当性管理机制、可回溯管理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机构管理机制、投诉纠纷化解机制,这些条款将之前和近期多发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都提出了针对性解决办法。此前,普通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有限,《管理办法》出台以后有了具体的纠纷化解机制。此外,《管理办法》事无巨细,细化和涵盖了多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场景,使得有理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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