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银保监会两则新规为险资这样“松绑”

财联社5月13日讯(记者 王宏)银保监会今日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以下简称“9号文”)。

业内人士指出,《7号文》拓宽了险资可投金融产品范围,丰富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资渠道。《9号文》则明确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总之,两则新规的出台,帮助保障了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同时也为市场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奠定了规则基础。

拓宽险资可投金融产品范围 丰富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渠道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7号文》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拓宽了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其风险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配置需求,行业有较强的配置意愿。有必要结合新的情况和形势,政策进行修订。”银保监会方面表示。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表示,险资投金融产品新规最大亮点是拓宽了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这也是资管新规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发布后,监管结合相关规定做的调整。

某保险资管相关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从投资方式来看,险企投资方式包括自主投资、委托关联方/非关联方保险资管公司、委托业务管理人。近几年资本市场发展,保险公司通过委托业务管理人的形式投向公募基金/券商及子公司等增速比较快(去年的数据增速41%)。然而相关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监管文件追溯到2012年了,此次监管办法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投资方式都做了与时俱进的监管跟进。管理办法的出台,帮助保障了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同时也为市场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奠定了规则基础。

金融产品是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保险资金逐步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和品种,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不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末,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1.72万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39%,品种覆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

提高投资效率 强化穿透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方面还表示,《7号文》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此外,《7号文》还强化穿透监管要求。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针对这一强化穿透监管的要求,业内有观点认为可能会促使险资压缩非标资产,解决“长钱短配“问题。

上述保险资管人士表示,虽然一些条款客观上会对险资配置非标资产更“不利“,但监管的初心还是管住“后端”,不会直接压缩某类比例。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则在不久前表示,下一步将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有针对性地解决好“长钱短配”问题,进一步压缩非标资产比例;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长周期考核机制,丰富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投资的渠道,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加大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力度,引导将更多资金配置于权益类资产。

另有保险业资管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两则通知中提到的金融产品险资早就可以投资了,但是限制较多,这两个政策相当于给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松绑”,提高投资效率。”

明确委托投资范围 提高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

此外,银保监会还修订了暂行办法,同步发布了《9号文》。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并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9号文》的修订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厘清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进一步增补完善了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禁止行为,全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运作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周毅钦表示,险资委外新规的主要变化是一增一减,即在险资投融产品新规允许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中增加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上,同步在修订发布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中删除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有关要求,以顺应市场形势的发展和监管规定的变化。

对于《9号文》保险资管行业资深人士王传振表示,新规将委托投资中的资产托管环节明确纳入监督管理。新规充分考虑了委受托及托管人的信息沟通等机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在委托投资中应考虑投资范围、风险偏好等的执行,客观上也要求保险公司在今后的风险偏好传导和限额管理要覆盖委托投资。

王传振还表示,《9号文》明确放开了不具备不动产投资能力和股权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委托进行间接股权投资和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同时,新增六条保险公司在委托投资中的禁止行为,所列行为均为2020年以后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典型案例、保险资金运用全面风险排查等披露出的重点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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