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梭哈”光伏:帐上仅4亿却再砸200亿 经营靠借新还旧 遭监管质疑是否炒作

财联社4月26日讯(记者 武超)江苏阳光(600220.SH)再度进军光伏产业,声势显得极为壮大。继去年12月中旬、今年3月上旬两次宣布光伏产业的投资计划后,4月23日,公司称拟投资200亿元,在包头市建设10万吨多晶硅等光伏产业项目。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这三次总投资额逾570亿元(包括控股股东的投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截至2021年9月30日,江苏阳光货币资金4.2亿元,总资产47.28亿元。有光伏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江苏阳光很难承担多个重大项目同时推进,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压力。

在这次投资公告发出之后,江苏阳光也立即收到上交所的问询函,追问220亿元投资的可实现性、决策是否审慎,是否涉嫌股价炒作等。

巨额投资存在多项风险

4月23日,江苏阳光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 年4 月21日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江苏阳光拟在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建设10万吨多晶硅、10GW单晶拉棒(包括切片)、10GW电池片及组件项目,同时建设10GW光伏电站项目,总投资(不含电站)约200亿元人民币。多晶硅、拉棒、切片、电池片、组件项目位于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园区,总建设用地面积约2000亩。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2月14日,江苏阳光的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就拟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投资建设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总投资351.5亿元。很快江苏阳光自身也入局,今年3月8日公告称,拟投资20亿元在乌拉特前旗设立子公司。

不过上述项目存在多项风险,江苏阳光表示,本协议涉及投资金额200亿,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4.20亿元,总资产47.28亿元;投资额远高于目前公司账面资金水平,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

江苏阳光还提示称,协议涉及业务为公司新业务,相关投资项目尚未开展,相关项目尚未进行可行性论证。目前无人才储备,公司将与有关多晶硅企业合作,构建技术管理人才队伍,但有一个整合过程。项目后续推进和实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对此,有光伏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从资金的角度看,江苏阳光要承担上述多个项目同时推进,需要高额杠杆支撑,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严重压力,且技术储备、人员等也难以满足。

他还表示,尽管江苏阳光此时入局,是趁着今年光伏产业链涨价东风,但是目前多家行业龙头均在大举扩产硅料、组件等,未来可能会出现产能过剩,而江苏阳光在行业中缺乏优势,面临的风险极大。

大股东高质押现金失血

实际上,江苏阳光及其实控人陆克平此前就曾数次大手笔投资光伏产业,然而投资大多落得铩羽而归。对此,有市场分析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江苏阳光这几年负债率较高、业绩增长乏力,此番再度大举进军光伏产业,一是为了寻求业绩突破,二也有助推股价的可能。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江苏阳光宣布拟投资20亿元设立公司进军光伏之时,公司股价就接连涨停,从2.70元/股涨至最高4.38元/股。这次200亿元投资协议披露后,当天该公司股价涨幅为4.95%,之后股价有所回落,截至4月26日收于2.98元/股。

而产业转型的需求是显而易见的。财报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期间,江苏阳光营业收入从24.2亿降到19.72亿;归母净利润从1.36亿下降至1591.5万元,降幅达88.3%。净利持续两年下跌之后,2021年前三季度,江苏阳光营收14.3亿元,同比增长5.58%;净利润6837.50万元,同比增长777.24%。对于三季度净利润增长,江苏阳光表示系毛纺业务营业收入增加所致。

另外,财报显示,公司债台高筑、现金失血,截至2021年三季度,江苏阳光资产负债率达51.5%,现金流为-0.4亿元,其中筹资活动净现金流为-2.7亿元。公司账面上仅有货币资金4.2亿元,短期借款却高达18.42亿元,偿债压力颇大。

财联社记者还发现,江苏阳光多年来一直在借新还旧。2020年借款21.7亿元,用于还债的就达20.9亿元,2021年前三季度借入14.8亿元,用于还债的资金就达16.5亿元。2021年借入的钱还不够还旧账。未来一旦公司经营不善,利息越滚越大,后果可想而知。

同时,已披露公告显示,江苏阳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2.69%的持股比例中,85.7%都处于质押状态;陆克平之妻郁琴芬所持股权全部被质押,一致行动人孙宁玲的质押率也为100%。大股东的高质押率亦体现出资金紧张的局面。

上交所火速发出问询函

江苏阳光在披露合作协议公告的同时,还披露了上交所发出的《签订投资协议事项问询函》。

上交所指出,2022年3月江苏阳光公告称拟投资20亿元投资光伏子公司,此次投资计划距上次投资计划不足两个月,在短时间内又拟对外投资200亿元,两次对外投资均较大,且无明确筹资计划,也无技术、人才、经验等储备。公司两次对外投资均涉及新行业新业务,且公司无开展相关业务的基础。

上交所要求江苏阳光说明,公司对相关项目的尽职调查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是否存在决策不审慎的情况;和拟投资资金的安排统筹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初步安排,目前是否存在资金提供意向方,与资金提供意向方的洽谈情况等;以及结合相关筹资计划实施完毕以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利息费用、偿债能力等,说明公司筹资安排是否具有可实现性。

另外,对于2021年12月20日,江苏阳光披露的控股股东与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签订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上交所要求江苏阳光,结合控股股东光伏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公司开展光伏业务是否与控股股东构成同业竞争。

股价异动,事关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上交所表示,前次披露设立光伏子公司事项后股价涨幅较大,近期公司股价有所下跌,要求江苏阳光补充披露公司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次披露设立光伏子公司事项前6个月至今增持及减持情况;公司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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